“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 16 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 号)和贵州省相关要求,培育、保护和扶持“贵州老字号”,提升“贵州 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历史文化和 技艺,进一步规范“贵州老字号”管理,促进“贵州老字号” 持续健康创新发展,依据商务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贵州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市场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贵州老字号”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将“贵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贵州老字号” 企业)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列入“贵州老字号”名录,建立专家库,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发布贵州老字号发展白皮书,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贵州老字号”遴选、推荐和日常管 理工作,实施“贵州老字号”促进发展政策。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贵州老字号”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贵州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
(二)品牌运营时间 30 年(含)以上,具有完善的品牌建设体系;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具有贵州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五)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采取有效机制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申请“贵州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或可信服的说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品牌建设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如口号、理念、掌故等)的介绍材料 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质量管理制度和机制的介绍材料;
(九)企业品牌价值评价、信用评价、社会责任报告、合规情况、服务乡村振兴等相关材料(如有);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第七条“贵州老字号”申请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一)发布公告。省商务厅每*年发布开展“贵州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开展培训。省商务厅举办面向申报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
(三)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企业情况,上传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 料报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材料核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 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上报市(州)商务局。
市(州)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审核。
(五)考核审查。省商务厅成立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负 责领导贵州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通过材料审查、考核、现场调查、查阅档案、大数据查询等形式对各市(州)商务局 推荐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名录。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对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 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在接到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七)做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省商务厅列入“贵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异议成立的,移除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名录。
第八条 省商务厅是“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 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九条 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制定公布“贵州老字号”标识的样式 和使用规范。
“贵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贵州老字号” 标识。“贵州老字号”企业在使用“贵州老字号”标识时, 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贵州老字号”牌匾和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 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认定为“贵州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申请认定后,可不 经认定,自动获得“贵州老字号”称号并纳入相应管理。
认定为市级“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贵州老字号”的认定。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 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记录企业发展史料、经营管理等情况, 建立“贵州老字号”数字化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
政府部门对“贵州老字号”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理由,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明材料,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更改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新增或变更代表性注册商标的;
(四)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信息更改申请后,按照“贵州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州)商务局。市(州)商务局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收到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在“贵州老字 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的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更改相关信息。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贵州老字号”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 12 月底前,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贵州老字号”的使用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包括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产品质量抽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贵州老字号”认定后,由省商务厅负责每两年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贵州老字号” 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做出更改的;
(三)“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擅自制作、变造“贵州老字号”牌匾或证书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属地市(州)商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 整改:
(一)被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一 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利用“贵州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企业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
第二十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属地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一)被市(州)商务局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 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老字号整体形象,引起负面舆情的事件或行为。
一年期届满前,贵州省商务厅可根据企业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其“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再次作出暂停其“贵 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属地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和收回“贵州老字号” 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 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 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 他严重违法行为,或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贵州老字号”认定的;
(四)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被暂停“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累计达到三次的;
(五)已经不符合“贵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 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被移出“贵州老字号” 名录的品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贵州老字号”认定,其经营主体应当停止使用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并退回原有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引导贵州老字号经营主体重视品牌管理和商誉,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注重标准引领,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培育一批贵州品牌产品和服务标杆,加强改革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贵州老字号收集、保存代表贵州老字号历史传承、创新发展的实物、档案资料,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传承和培育老字号工匠或传人。
第二十六条 鼓励贵州老字号积极开展宣传展示活动, 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和数字技术,结合商圈园区、特色 街区、社区支持、文旅推广等,拓宽销售渠道,传播文化体 验,宣传品牌形象,展示贵州老字号风采。
第二十七条 支持贵州老字号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主动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维护贵州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字号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贵州老字号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发挥行业促进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做好企业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贵州老字号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贵州老字号企业参加品牌价值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扶持奖励的参考依据,优先推荐优强企业作为贵州老字号代表参加国内外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十条 省商务厅建立完善贵州老字号企业标识识别系统和产品防伪溯源系统,提供公示和查询服务,加强贵州老字号商标的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贵州老字号”管理行政人员在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廉洁、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贵州老字号”企业或工作人员在“贵州老字号”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商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贵州老字号”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0 年9 月 10 日贵州省商务厅印发的《“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黔商发〔2020〕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