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展市场、产业融合、优化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电商高质量发展,建设黎平电商营商高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黎平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一、资金来源
设立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基金,充分争取和利用省州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政策,全力支持黎平县电商产业发展。电商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主要用于电商企业发展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兑现。
二、扶持对象
在本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协会、机构、团体和自然人。
三、奖补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选择一批有意愿参与扶贫产品销售,有竞争力和增长潜力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商重点扶持,示范带动农村电商整体发展,促进消费扶贫提档升级。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申报、评定和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扶持政策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奖补事项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扶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为我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50户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不含装潢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平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入驻电商新媒体产业孵化园的企业,实行政策支持:一是提供办公场所,对主动入驻和招商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办公场所费用三年两减半政策;二是免费开展电商培训。运营主体为入驻电商企业开展电商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无遗漏;三是免费提供WiFi全覆盖,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县城重点公众场所、农业观光园区建设无线WiFi网络,提供免费WiFi服务;四是免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来我县投资的电商企业,以及在我县开办网络商品交易、物流运输等电子商务上、下线服务的企业提供“贵宾式”服务,免费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1)鼓励积极开设网上商城。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电商运营者在天猫、京东、淘宝、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在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店,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销售结算发票凭证为依据),按每个网上商城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新媒体电商直播。企业通过直播、社交运营等方式,销售本县产品的,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以省商务厅反馈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体,销售业绩经省商务厅认定,享受《2022年外贸“倍增行动计划”资金支持方案》(黔商发〔2022〕14号)中相应政策。
(三)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
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商产业园、企业、基地示范项目、直播团队、上规入统的电商企业(不含跨境电商),享受《贵州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黔商发〔2023〕1号)中相应政策。
五、相关说明
(一)所有扶持政策资金的兑现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提出申请,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后下发。
(二)三年行动中电商销售主体所产生的销售额,均指在公共网络平台上(淘宝、天猫、京东、抖音等省商务厅认定的平台)产生的由省商务厅核准的网络零售额。
(三)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
(四)被扶持对象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来源:黎平县工信和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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